【用戶】jeff340606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甲須為中華民國國民始得申請外國人在互惠原則(該國法律未禁止我國申請)也可申請(B)外交部應自受理甲之申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15日(原則)+15日(必要時延長)(C)甲不.....
【用戶】1234567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選項B)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用戶】An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選項B)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