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
(A)新聞記者跟追採訪對象
(B)公眾接近使用媒體
(C)締結婚姻
(D)名譽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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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my】評論

釋字第364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3年9月23日解釋爭點: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之意涵?解釋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理由書: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

Lin Tony】評論

公眾接近使用媒體,言論自由

牛奶鍋】評論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nemo】評論

B 憲11言論自由(J364)

洪顗翔 已上榜(黎明分隊)】評論

這題的a選項 仔細想他是針對「 對象」 那個人當然受隱私權保障 

阿碩 110消特】評論

新聞記者跟追採訪對象 (名譽權的保障)公眾接近使用媒體 第11條 保障言論自由

Aimee Kung】評論

(A) 新聞記者跟追採訪對象(J689一般行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