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不得規定下列何種處罰?
(A)罰鍰
(B)罰金
(C)停止營業
(D)吊扣執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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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chungw】評論

罰金不是從刑,  褫奪公權:為現行法下唯一之從刑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silversoul702】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第3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劉宜】評論

罰金根據《刑法》規定,為刑罰的主刑之一;...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罰金是刑法範圍PS刑罰中 唯一從刑是 褫奪公權

晴。】評論

(A) 罰鍰 (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B) 罰金 (C) 停止營業 (D) 吊扣執照(4)勒令停工(5)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6)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