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Ke】評論
(A)錯誤民法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B)正確民法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C)錯誤民法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看完整詳解
【劉宜】評論
簡單來說,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甲透過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乙土地,並在其上建築房屋。
【洪顗翔 已上榜(黎明分隊)】評論
如果a 要在人家土地種植 就變成農育權 C 你已經跟人家簽約 就不能亂拋棄 如果有定期限 就要賠錢 D 如果你租到的土地有登記租約 土地所有人換人時 你的租地的權利可以對抗別人
【醬】評論
這裡補充一下(B)的部分,於民法地上權的章節中(其他章節之法定地上權(ex:抵押權)在此不細談),真的有因建築物滅失而消滅的地上權,俗稱「法定地上權」,規定於838-1,略謂:「I 土地&建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拍賣導致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II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