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第 508 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看完整詳解
【hhuei】評論
(D)---->第510條
【I】評論
(民法第 507 條)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8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定作人受領前:承攬人負擔 A定作人受領遲延:定作人負擔。 C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B
【想上岸的魚】評論
補充解釋一下:定作人就是民間所稱的業主,承攬人則屬於民間所稱的包商。由承攬人實際履行契約的執行工作,在正常邏輯下,契約的執行工作既然由承攬人執行,那麼出了事當然由承攬人負責。 準此,民法第189條前段即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C.Tsai.111消】評論
補充:(來源:lawsWIKI)定作人定作人是承攬契約裡頭,相對於承攬人的一方。簡單來說,定作人就是平常所稱的業主,承攬人就是所謂的包商。民法 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