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有關法律制定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主管機關公布
(B)立法院通過法律案,行政院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案
(C)總統公布法律案時應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D)立法院開會審議法律案,關係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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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 DREAM COMES】評論

(B選項)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第一項(省略)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黃薪儒】評論

應由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附署,總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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