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REAM COMES】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省略)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憲法第 49 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
【kbumii】評論
1.總統缺位: 副總統繼任(至任期屆滿)2.副總統缺位: 總統於3個月任提名候選人,由立院補選(至任期屆滿)3.總統、副總統缺位: 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不得超過3個月),由全民補選
【被時間追趕的Emma】評論
109關務升等考出相似題
【L】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法規類別:憲法第 2 條第 8 項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日期: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法規類別:憲法 第 51 條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