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婦女參政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種選舉應以法律規定婦女當選名額之辦法
(B)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中,皆有保障婦女參政權之規定
(C)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無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
(D)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席次之女性委員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之三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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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堅持,是為了更好的自己!上】評論

是不得低.....

Damon Zhu】評論

(A) 憲法第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民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B) 憲法134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後段不分區各政黨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1/2。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評論

想起來就覺得D的描述怪怪的,立法委員的席次是不分區+分區=113只有規定政黨比例席次的部分。不太可能是針對全體。條文:憲法增修條文4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