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審判獨立與法官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庭長及審判長係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
(B)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C)凡足以影響法官身分之人事行政行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D)法官身分之保障及於庭長之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yushan】評論

釋字第539號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C),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

劉宜】評論

「審判長」是指法院行合議審判時的領袖角色之法官。在合議庭時,由3位或5位法官組成,而審判長之設置,使審判得以在其指揮下進行,以利訴訟程序。 「庭長」是指法院行政系統某庭之長官,法院編制龐大,必須分職設官以利行政事務之推動,故法院常依業務,分為民事庭、刑事庭、家事法庭等,每一庭下有若干人員,故於每一庭設庭長一人為行政上首長,監督該庭行政事務。

馬到成功】評論

其實B也漏一堆字,還有「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有些時候這種漏字是不對的,都出題者說了算),但此題D是絕對錯,就選D。

洪顗翔 已上榜(黎明分隊)】評論

庭長是行政職務 可以隨時去免 但不影響法玩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