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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sst】評論
A監察院如不滿行政院拒絕執行其糾正案,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B立法院如認行政院施政不佳,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全體>1/3 連署提案 (72小時冷靜後),48小時內記名表決。若全體>1/2贊成則通過,反之一年內不得再提。C不信任案通過後,原行政院院長應即改組內閣 →於10內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院D不信任案通過後,應於半年內改選立法院 →若解散立院(總統諮詢立院院長後),於60日內重新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