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A 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固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本院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參照),惟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因其乃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且事涉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看完整詳解
【陳承志】評論
@寂寞行星 感謝你的解答!!!
【kbumii】評論
J664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施以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處分,均涉及對虞犯少年於一定期間內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之處所,而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對人身自由影響甚鉅,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評論
A白話強制隔離是基於醫療及公益所需,而不是因為你犯罪要把你關起來,本質上不一樣,所以無須像刑事處罰採嚴格審查標準,只須採一般之標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