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zuszu Li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學習障礙定義: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用戶】廖俊淵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 、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