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a Jun Lin】評論
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6個月以上之經歷。
【Joanne Lee】評論
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第六十條 二、經歷: (一)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 ,無經歷之限制。 (二)應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須領 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 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 業。 (三)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 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四)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 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五)應考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 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六)應考大貨車職業...
【鄭業翰】評論
補充第 60 條下面領有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之駕駛人,得報考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也就是這題也可以改正為需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Peja】評論
法條有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0 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年齡:(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 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二、經歷:(一)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二)應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 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三)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四)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六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