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幼稚教育法第二條,幼稚園的收托對象為 
(A)一歲~六歲 
(B)四歲~六歲 
(C)三歲~六歲 
(D)無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3268
統計:A(9),B(662),C(126),D(2),E(0)

用户評論

【用戶】Nelson Rollin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幼稚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第 2 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

【用戶】羅燕玲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名  稱幼稚教育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