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寧】評論
第 十七條 儲戶逾五年無交易活動或未為其他申請,中華郵政公司自最後往來滿五年之日起,停止給息,並應通知該儲戶。
【Yiju Chen】評論
此法已刪除,請移除該題目,謝謝!!
【牛爺】評論
請問現在修法後逾五年無交易的儲戶郵局會有什麼動作呢?
【妖妖夢】評論
郵局不再有靜止戶,靜止戶儲戶若遺失存摺,可到各地郵局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