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hochu09】評論
第64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D)、辦理戶口查對校正(A)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B)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