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何機關提出?
(A)考試院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2793
統計:A(2),B(176),C(23),D(21),E(0)

用户評論

yoyo】評論

地制法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n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n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n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yingyin74】評論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