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2. 政府採購契約不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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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i Yin Chen】評論

契約要項(暫停執行之補償)六十九、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前項暫停執行,機關得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