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Yin Chen】評論
契約要項(暫停執行之補償)六十九、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前項暫停執行,機關得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