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Yin Chen】評論
契約要項 四十四 以契約訂定為主(履約期間之計算)四十四、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三)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前項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