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s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C) 丙因酒後駕車,收到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通知書(為行政罰法2條1項4款之警告性處分)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