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 ②重婚 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9024
統計:A(3),B(6),C(18),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msn886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