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為避免因事實不明而無法適用法律的困境,立法政策會使用特定方法讓事實確定。請問若有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與丙男生有丁子,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在有反證推翻前,丁應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該條所使用確定事實之方法為下列何者?
(A)推定
(B)擬制
(C)證明
(D)類推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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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離門檻的距離】評論

孩子不是我的!--誰能提「否認子女之訴」?發布日期:108-04-22 資料來源:法規會誰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一、前言  由於民法規定若妻之受胎,係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則該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然若真實血緣關係與該婚生推定不同,此時法律上能透過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其親子關係。又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被告適格等問題,法律上對此有明文規定,以下將介紹之。

whappy501】評論

推定只是假設 若有實際證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