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12條(輔助登記義務)n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