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制定第五十一條(舊條文)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所稱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原則,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同病同酬之給付應以疾病分類標準為依據。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修正至第四十一條後「藥價基準」一詞已消失,改稱為「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1 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
【郭蓉】評論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
【花】評論
79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 條有關藥價基準制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保險人擬定 (B)由保險人與藥商共同擬定 (C)由藥商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定 (D)由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定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94 年 - 094-1-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10425
【Tequila Boom】評論
所以藥商是負責出席、發表意見,但不見得有人要理你,幫QQ
【匿名】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法§41(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程序)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