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ㄚ柏】評論
處分違法或不當→撤銷訴願(訟)機關怠於作為→課予義務訴願(訟)
【Te-Chun Wang】評論
第5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未於法定期間內為任何答覆者)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行政法院 提起 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I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家緯】評論
課予義務訴訟又稱為[怠為處分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