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 Peng】評論
行訴第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是指這一條嗎?
【Te-Chun Wang】評論
第305條(給付裁判之執行)I 行政訴訟之裁判 命 債務人 為 一定之給付, 經裁判確定後, 債務人 不為給付者, 債權人 得 以之 為執行名義, 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II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應 先定 相當期間 通知債務人履行; 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III 債務人 為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 其他公法人者,並 應通知 其上級機關 督促 其 如期履行。IV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 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 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阿偉】評論
我的判斷方式是這樣行政執行跟金錢有關
【張珮玲】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二條三種行政執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