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un Wang】評論
第198條(情況判決)I 行政法院受理撤訟銷訴,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II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第199條(因情況判決而受損害之救濟)I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 被告機關 賠償。II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翊唷】評論
合法---補償違法---賠償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訴訟法規定,撤銷訴訟之原處分或原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時,行政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並依原告之聲明,命令被告機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