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immercaf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依刑法三階層討論:1.構成要件該當性、2.違法性、3.有責性第二階(違法性)討論刑法第21~24條第三階(罪責)討論刑法第18~20條A.行為人未滿 16 歲 (未滿14才不罰)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完整認知(應該第一層構成要件討論)C.行為人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第19條)D.行為人係依法令而行為(第21條-違法性討論)個人認為,如有錯誤請指正~~~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16條講的「無法避免」是指無法避免不知法律,也就是「一定會不知道法律」的意思。比如某個離群索居的原住民部落,不可能知道他們所獵捕的某些野生動物被列為保育類了,已經不能獵捕。我們不太可能期待該部落的居民即時知道法律增訂、修改的狀況。而這題的大敗筆就是C選項的描述,「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也就是一定會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既然這樣怎麼可能阻卻刑責啦!我就是這樣理解才不知道要選什麼。其實應該寫「無法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就好了。出題者國文不好,害人不淺,而考選部的答案也沒有修改,仍然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