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 Rickets and osteopetrosis(6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9282
統計:A(581),B(382),C(1646),D(1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書理由與意見、理由記載

用户評論

Aimee Kung】評論

第 209 條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 、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 ;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Lina Rain L】評論

即原告與被告,以民事訴訟為例,原告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必先為訴之聲明,亦即表明所欲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主張;被告訴之聲明,目的則在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因此,判決主文的內容必不脫離原告或被告訴之聲明得具體內容。 在刑事訴訟上,判決主文,則可能是針對被告有罪、無罪所為之認定。無罪,主文就是「原告之訴駁回」(民事訴訟若法院認被告有理由者,亦同);有罪,則主文內容便會寫被告應處何等刑罰、刑度的具體內容。 行政訴訟法的主文,也差不多是類似的情形,只不過審理的案件是公法事件的差別罷了。 所以說,主文~簡單的說,就是法院對外所為意思表示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