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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A)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D)公司法 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C)公司法 第7條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B)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