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司法院解釋,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應在兼顧傳播媒體何種自由之原則下,予以尊重,並應以法律定之?
(A)發行自由
(B)營業自由
(C)契約自由
(D)編輯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0344
統計:A(1115),B(924),C(180),D(29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為能力 / 權利能力、契約自由、正副總統之連署制度

用户評論

Yau Wang】評論

釋字第 364 號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CHEN HAO LI】評論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 → 言論自由、編輯自由這題就用"新聞"去記吧 他們會"編輯"新聞再播出  主播說的內容就代表"言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釋字第 364 號 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

Jason】評論

那麼請問媒體在編輯過程中偏離了民眾所想表達的意思或是僅擷取段落  斷章取義是否違反了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呢?畢竟民眾想表達的跟播放出來的內容有所差異甚至背離原意

snoopy75smb】評論

(A)發行自由(X)(B)營業自由(X)(C)契約自由(X)(D)編輯自由(O)解釋字號:釋字第 364 號 英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釋字第 364 號 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