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第 9 條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