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ng Angela】評論
當初我在做題目也分不清楚,經過自己整理後發現:
【judy16580】評論
個人解法因為「老王主動去道歉」通常要調解,就是雙方不願意和解 ( 兩邊都不願意承認錯誤、承擔責任 ),所以才由第三人 ( 調解委員會 ) 去為他們擬定解決方法
【NAN】評論
調解:1.須經由 調解委員會(設在鄉鎮市區公所) 2. 調解內容只能是民事或是刑事的告訴乃論之罪 3. 調解書經由法院核定等同民事確定判決效力......有法院核定有效力私下和解沒有法律效力,里長只是擔任公證人角色法庭上和解,法院會做成和解書有法律效力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里長≠鄉、鎮、市、區公所.........所以不成立「調解」這個條件如果里長=鄉、鎮、市、區公所,那這幾個機關可以打包起來廢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