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關於刑事訴訟上追加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對與本案有共犯關係之人為之
(B)得就本罪之誣告罪或偽證罪為之
(C)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D)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4538
統計:A(61),B(195),C(809),D(129),E(0)

用户評論

【用戶】Moya Moy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65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條 (相牽連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法院之管轄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270號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得對與本案有共犯關係之人為之(O)(B)得就本罪之誣告罪或偽證罪為之(O)(C)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X;第一審)(D)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