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ya Moya】評論
第 265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7條 (相牽連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法院之管轄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得對與本案有共犯關係之人為之(O)(B)得就本罪之誣告罪或偽證罪為之(O)(C)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X;第一審)(D)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