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稱公職人員,指民意代表及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員
(B)公職人員之三親等以內親屬
(C)所稱利益,指財產上利益,不包括非財產上利益
(D)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6883
統計:A(10),B(46),C(3),D(95),E(0)

用户評論

楊竣宇】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lupeiyi56】評論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   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4條(利益之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