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有關使用警棍、警刀、槍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B)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C)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得使用槍械
(D)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0247
統計:A(334),B(63),C(116),D(94),E(0)
用户評論
【hps3399】評論
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c5838】評論
警執法第二條戒備意外是使用警棍「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