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Ren Tsai】評論
(A)僅能事後以書面表示異議 (警職第29條: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B)警察對於義務人所提異議,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並應依職權主動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警職第29條: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C)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申復 (警職第29條: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D)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yesworld02】評論
C警察對於義務人所提異議,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