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訴願法 第 69 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第 71 條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第 72 條 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Daria】評論
第 69 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 *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使其 分別陳述意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20&K1=%E9%91%91%E5%AE%9A
【fofx】評論
(A)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但應得訴願人之同意 (B)鑑定人有數人者,應共同出具鑑定意見書 (C)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調查證據 (D)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訴願程序中鑑定之敘述:(A)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B)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C)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D)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