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永宏】評論
刑法121第一項和122第一項 是很特別的犯罪他的行為是:1.要求 2.期約 3.收受。一般來說,會以3為既遂,而要求、期約視為預備階段但他一律規定為既遂,而作一樣的評價,所以開口要紅包,應該為『要求』。
【a8152218】評論
如果要賄賂公務員,但被拒絕,也成立122第三項嗎
【momou】評論
121(不違背職務)例如:某公司申請執照要7天後才下來(合法),公務員收賄而提早發出,則公務員違反此條。(本條不罰行賄者)=申請合法,因受賄早發出,尚不違背職務122(違背職務)例如:某公司申請執照,但審查結果卻是無法取得執照(不合法),公務員收賄而發出,則公務員及行賄者違反此條。=申請自身不合法,因受賄早發出,違背職務122條第3項若公務員有受賄而違背職務才違法,若公務員拒絕自然不生違背職務事項,行賄者亦無罪。實務上,公務員最好將此情形報告主管及政風,以求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