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K】評論
(A)匯票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之(☆...
【*AJ.怡君】評論
第 37 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D)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第 73 條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A)第 29 條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B)第 14 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C)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