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K】評論
題目發票地為宜蘭縣,付款地為澎湖縣,宜蘭...
【*AJ.怡君】評論
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宜蘭、澎湖非六都=同省(台灣省)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不同六都,就是15天)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直轄市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同省、同市7天 // 不同省、不同市15天 // 過內國外2個月直轄市→同市→7天 // 直轄市→不同市→15天非直轄市→=同台灣省→7天(ex基隆市 嘉義市 新竹市 ;宜蘭 花蓮 苗栗 澎湖(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