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支票之發票地為宜蘭縣,付款地為澎湖縣,其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三日
(B)七日
(C)十五日
(D)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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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unny.K】評論

題目發票地為宜蘭縣,付款地為澎湖縣,宜蘭...

*AJ.怡君】評論

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宜蘭、澎湖非六都=同省(台灣省)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不同六都,就是15天)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直轄市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同省、同市7天  //  不同省、不同市15天    // 過內國外2個月直轄市→同市→7天  // 直轄市→不同市→15天非直轄市→=同台灣省→7天(ex基隆市 嘉義市 新竹市 ;宜蘭 花蓮  苗栗 澎湖(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