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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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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