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峻銘】評論
職業學校法(第四條):職業學校應考察學生學業成績,學業成績優異者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一時不「查」,祈大方勿見笑!答案是對的!
【Ann】評論
職業學校法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 )
【尤加利】評論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