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安】評論
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故契約無效
【林翔】評論
1.具債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2.具物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無效。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3.兩者之競合:因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當兩者皆存在時,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