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外國人停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2-1 條 外國人來臺就學,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 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
【用戶】t890235199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07年12月5日 修訂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22-1條第 22-1 條外國人來臺就學,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應新增選項 (E)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