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民國 103 年 4 月 22 日修正施行的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增列外國人來臺就學,得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經許可者最長可延期多久?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9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3128
統計:A(24),B(126),C(595),D(9),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外國人停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2-1 條 外國人來臺就學,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 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

【用戶】t890235199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07年12月5日 修訂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22-1條第 22-1 條外國人來臺就學,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應新增選項 (E)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