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 Chen】評論
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之兒童二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其聯合招收者,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之兒童四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五人。
【Jybook Chang】評論
依7樓的補充說明,題目應該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中,有關「居家式照顧服務」內容下列何者為非? (A) 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 (B) 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未滿二歲幼兒一人。 (C) 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 (D) 教保人員聯合收托提供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就聯合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魚】評論
現在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中,有關「居家式照顧服務」內容下列何者為非?(A) 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B) 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未滿二歲幼兒一人。(C) 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D) 教保人員聯合收托提供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就聯合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修改成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有關「居家式照顧服務」內容下列何者為非?(A) 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B) 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未滿二歲幼兒一人。(C) 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D) 教保人員聯合收托提供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就聯合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