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依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Perry Y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27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用戶】JO Ch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用戶】JO Ch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應該引用這一條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