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評論
請問4為何不能選, 不是有國民教育法規定嗎?
【黃婉婷】評論
我國教育體系引進學校社會工作最早是1997年國民教育法修正,於第10條第4款明訂「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簡稱專輔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學校社會工作師被納入為專輔人員之一。https://www.tasw.org.tw/tw/News/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