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經營之汽車修理廠前之唯一巷道通路,因被A搭建之鐵皮圍籬阻隔,雙方衝突不斷,甲憤而持鐵鎚等工具將之拆除。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成立刑法第353條之毀壞建築物罪
(B)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C)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D)因屬民法上之自助行為,甲無罪
【simonlinhhh】評論
第 353 條毀壞他人建築物(A)、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B),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求解D為什麼不行?關於民法中【自助行為】的解釋,行為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自由、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之行為無須負責任。謝謝。
【@@】評論
我的見解:自助行為是民法第151條的規定但書規定:不及法院或其他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能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所以基本上應該還是要先採取請求法院或機關,是來不及且有必要才可以主張自助行為,不然大家都直接硬來就好啦,還要政府幹嘛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