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韋韋】評論
§ 160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161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164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修§10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164 規定之限制。
【小兔】評論
設置獎學金